一、主要職責
(一)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,擬定地方政策和規范性文件,并組織實施。
(二)負責組織指導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,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。
(三)承擔規定范圍內的企業登記注冊工作,組織指導全市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,組織指導查處一般經營項目的無照經營行為。
(四)負責組織指導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,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。
(五)負責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,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。
(六)負責組織指導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,組織指導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,協調打擊傳銷聯合行動。
(七)根據授權,承擔反壟斷執法工作(價格壟斷行為除外),查處不正當競爭、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。
(八)負責監督管理經紀人、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活動;負責合同行政監督管理、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、拍賣行為監督管理,組織指導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。
(九)負責管理商標和特殊標志,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,指導查處商標侵權、假冒等違法行為,指導監督管理商標印制活動和商標代理機構,對馳名商標、著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。指導廣告業發展,監督管理廣告活動。
(十)組織指導對個體工商戶、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,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等。
(十一)承擔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統籌協調職責,負責推進市場監管體系運行體制機制的建設工作。
(十二)承辦市人民政府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