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,火車票退票實行的是梯次退票法,依據距離發車時間的長短收取票價0%~20%的退票費。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正在對修訂后的《中央定價目錄》進行征求意見。其中,鐵路火車退票費收費標準淡出了定價目錄,不再由政府定價。這意味著“火車退票費標準將改變”。
雖說是征求意見稿,但已經是定局。因為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》第25條進行了修改,將退票費的定價權交給了鐵路運輸企業。這一修改已經于2015年4月24日生效。
中國鐵路總公司每次提高退票費收費標準,都會引來輿論質疑。最近一次,是去年北京律師董正偉狀告國家鐵路局,要求被告公布火車票退票成本信息。這一民告官案件進入二審后,目前處于北京高院“中止審理”狀態。
鐵路法的修改,無疑讓國家鐵路局松了口氣。沒了審批權,也就少了當被告的機會。但以董正偉律師為代表的消費者沒有松氣:“如果中國鐵路總公司任性漲價怎么辦?”
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先林認為,將退票費定價權交給鐵路運輸企業,是在自然壟斷領域某些已經具有競爭性的環節放開定價權。這種情況下,反壟斷執法工作應該緊緊跟上去。相信鐵路退票費的收費標準一定會合理化制定的,讓全國老百姓滿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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